《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办事指南

2018-04-04 来源:中国社区网

  一、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二、申办对象

  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含流动人口)

  三、受理依据

  (一)《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通知》(闽卫政法函〔2016〕213号)

  四、申办条件

  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含流动人口),可自主安排生育,孕前至生育后三个月内均可办理。

  五、办理方式

  (一)将完整的申办材料提交至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窗口办理。

  (二)网上自助申报:

  夫妻双方通过登录"I厦门(http://www.ixm.gov.cn/)"一站式惠民服务平台进行注册,将所有材料拍照上传,在网上提交申请后方可办理。

  六、申办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二)户口簿(流动人口可不提供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四)《福建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五)根据以下情形,提交材料:

  1.属于委托登记的,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2.已生育进行登记的,需提供已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3.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4.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的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5.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需提供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

  6.社区居委会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

  七、办理程序

  (一)办理方法

  方法1:现场办理:夫妻双方带齐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窗口提出申请→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窗口收件受理→登记结果直接送达申请人。

  方法2:网上办理:夫妻双方通过登录"I厦门(http://www.ixm.gov.cn/)"一站式惠民服务平台注册,→将所有材料拍照上传→在网上提交申请→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窗口收件受理→登记结果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注:1.夫妻双方(流动人口)登记后,由登记方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或省级全员人口数据库将有关登记情况通报夫妻双方户籍地。

  2.已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人员名单在登记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八、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对于符合条件的,可现场办结

  九、收费款项

  无

  十、联系信息

  (一)业务咨询电话:

  钟宅社区:0592-5777211         枋湖社区:0592-5778545         岭下社区:0592-5782562

  围里社区:0592-5732097         坂尚社区:0592-5795182         禾欣社区:0592-5790939

  禾盛社区:0592-5779969         禾山社区:0592-3388669         禾缘社区:0592-5763260

  五缘湾北社区:0592-5735191     禾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卫计服务咨询电话:0592-5790450

  (二)投诉电话:0592-5795526

  (三)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时)

  14:30--17:30(冬令时)

  (四)禾山街道便民服务网址(表格下载):http://hsjd.huli.gov.cn

  I厦门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www.ixm.gov.cn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fjbs.gov.cn

  (五)禾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地址: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北二路889号

标签:省一、二孩生育服务,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责任编辑:胡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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